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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互助基金二O一四年第四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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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| 時間:2014-12-11  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  點擊:16661次  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|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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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押運中心(10人) 
    蘇明海,男,因兒子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390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00元。 
    程龍,男,父親生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療,自費660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300元。 
    潘敏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25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642元。 
    袁冬,男,父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226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1113元。 
    陳飛,男,母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587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2938元。 
    吳春海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237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112元。 
    李勇,男,因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療,自費5396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6191元。 
    王樹懷,男,父親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600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00元。 
    于道前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9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744元。 
    黃海燕,男,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療,自費83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512元。 
二、保安部(20人) 
    唐志喜,男,因母親生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117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589元。 
    盛德忠,男,母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療,自費26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300元。 
    尹金華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17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的補助,計345元。 
    王家喜,男,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231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6950元。 
    高玉龍,男,因母親生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27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300元。 
    汪洋,男,因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療,自費53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602元。 
    鮑立亞,男,因父親生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14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100元。 
    楊衛東,男,因母親生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療,自費344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1721元。 
    萬玉寶,男,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433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的補助,計1083元。 
    張學海,男,因父親生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療,自費55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300元。 
    吳天明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41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5%的補助,計1044元。 
    吳愛全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699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2097元。 
    孟慶平,男,因病住院,自費9911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2973元。 
    王美華,男,因病住院,自費24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的補助,計614元。 
    武傳藝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17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的補助,計350元。 
    王家喜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31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6949元。 
    程兆華,男,妻子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44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724元。 
    朱祝遷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80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405元。 
    趙建洋,男,母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223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1112元。 
    紀家平,女,父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97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 計986元。 
三、漣水分公司(1人) 
    孟凡桂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50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510元。 
四、銀盾中介(3人) 
    費英,女,父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69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848元。 
    韓玲玲,女,因父親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1430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715元。 
    孫瑞濱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728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184元。 
五、駐外分公司(2人) 
    張勇,男,因小孩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112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565元。 
    陳李東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8282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485元。 
六、行政管理中心(1人) 
    馬千里,男,因父親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136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680元。 
七、膳食部( 1 人) 
    劉娟,女,因父親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418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2090元。 
  
    特此公示 
 
	互助基金會 
	 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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